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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我 我拿你公章撤诉

1998-09-1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李新 我有话说

下级告上级,难。然而不久前发生在丰台人民法院的一起诉讼案,使这个“难”字上面多了一些戏剧性——

今年8月24日,《北京法制报》以《“上级”封门“下级”告状》为题报道了北京市三星工贸公司起诉其上级单位——北京小型动力机械厂不执行法院裁定,强占其办公楼一案,不久前,此案有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法院受理之后,又收到一份盖有原告公章的撤诉书,于是法院以此按撤诉处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维惠对此目瞪口呆。

王维惠在起状中这样写道:“我公司与被告因房产权纠纷曾在法院诉讼,8月7日二中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8月10日星期一,被告强行进驻我公司办公大楼,将公司经理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财务室非法贴封条,不准我公司人进办公室进行正常经营。”“被告不顾我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承包合同》,用行政手段非法强行换法定代表人,强行将我们的办公室贴封条,并擅自安上一扇防盗门,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北京三星工贸公司由北京市小型动力机械厂主办成立。1992年,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经公证,由王维惠任三星工贸公司经理,负责安置小型动力机械厂的优化组合人员和下岗人员,合同有效期12年,到2004年终止。据小型动力机械厂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厂长李长才对记者讲,从他上任3年来,三星工贸公司未向小型动力机械厂上缴一分钱,同时他认为原来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小型动力机械厂有权对下属公司进行人事更换,产权人是三星工贸公司的综合商业楼也自然归小型动力机械厂所有。据了解,小型动力机械厂曾就综合商业楼的产权归属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终审裁定双方的纠纷属劳动服务企业与其主办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部门负责解决。今年8月10日,小型动力机械厂派人将商业综合楼封存后又收归己用,并派本厂一位副厂长接管三星公司。

原承包人王维惠则对记者讲,三星工贸公司仅1992年8月——1995年11月多上交款额86万多元,直到1997年每年都上交了承包费,有审计报告可作证明;当时的承包合同也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综合商业楼,1993年2月份由小型动力机械厂申请经丰台区房产局批准明确三星工贸公司大楼的产权属三星工贸公司所有并发给产权证,由三星工贸公司独立经营,多年来一直按合同执行。王维惠认为,此次小型动力机械厂的做法直接侵犯了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递到丰台区人民法院。

对于起诉被撤,王维惠颇觉有口难言。据他说:“小型动力机械厂用虚假情况报案,以要抄家搜查逼我交出三星工贸公司的公章和产权证。由于公章失控,撤诉书盖有原告方的公章,撤诉也是没办法的事。”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规定,涉及劳服企业产权纠纷,应由同级劳动局、国资局、税务局共同给予解决或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正式予以确认并发出生效的法律文书之前,任何人不得自行“执法”。而在这个案件中,小型动力机械厂不顾法院裁定,无视法律,擅自封存三星工贸公司的办公用房,强行收回房产的行为当属违法。据悉,王维惠将在近期内寻求行政途径或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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